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复活生命的相关法律问题分
摘要:人体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将危重病人冷藏待医疗水平达到时,使其复生再治疗的操作更是处于试验阶段。但我国已出现首例冷冻人体以期复活生命的实例,随之出现了权利基础、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期间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为此,需要分类规制诸多法律问题,并对今后此方向的立法和适用做出规划。
关键字:人体冷冻技术;复活;权利基础;权利义务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愈来愈多的疾病被治愈,但医学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许多问题现代医学仍无法解决,比如癌症。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种名为人体冷冻的技术出现,用此技术可以将罹患现代医学无法解决的癌症的病人在死后迅速用超低温冰冻起来,然后持续存放在超低温的环境中,待未来某刻医疗水平可治愈之时再使其“复活”。目前,国际上已有余例遗体被冰冻,尚无一例复活。我国于年也出现了首例冷冻人体。对于此复活生命方式,社会争议不止,认为可信度不高,学界更是尚未做具体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已出现首例冷冻人体,且随之引出不少相关法律问题,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并不完善,因此,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并规制成为必要。
一、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复活生命的实践现状
早在年,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贝德福即是世界上首个被人工冷冻的人。随后,陆陆续续有人选择冷藏以待复活。截至目前,全球已有余例人体冷冻案例,其中早在年,中国出现首例借助人体冷冻技术冷藏以期复活的案例,年10月,英国也出现了首例案例。
年8月,英国一名14岁的女孩被诊断罹患罕见癌症,无法医治。于是女孩欲借助人体冷冻技术使自己起死回生。其母亲同意,但已与其母离异8年的父亲不同意,于是女孩在母亲帮助下起诉其父,请求法院判决其母是唯一能决定如何处理其遗体的人。最终女孩胜诉,年10月,女孩的遗体被送往美国密歇根州的人体冷冻法研究所完成。美国科研所预估年后或能复活生命。[[1]]
年3月,我国重庆一著名编辑、雨果奖获奖小说《三体》编审之一、著名儿童文学家杜虹在罹患胰腺癌后病情恶化之际,无意中表达出冷冻自己身体以待科技发达之时复活的想法,后其女儿女婿经多方努力,联系到美国Alcor机构克服一系列困难后,年5月30日,杜虹离世,其头部被美国Alcor机构用人体冷冻技术冷藏,目前仍保存在美国。据美国科研所乐观估计,杜虹有望在50年后复活生命。[[2]]
二、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复活生命的权利基础
对于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复活生命的问题,实则可分为两个具体问题:其一是运用人体冷冻技术,其二是使人体生命复活。目前,人体冷冻技术的运用已存在实践基础,而运用此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使生命复活。虽然复活生命在实践中尚未出现,但由于这是一条连贯的通路,且我国已步入此路。因此我们应该首先解决运用人体冷冻技术的法律界定问题。由此,我们应提出它们的权利基础问题,即哪个主体有权决定上述问题。
处理遗体属于自然人死后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自然人主张冷冻自己身体的规定,但类比死后处分自己身体,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愿捐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捐献该公民的任何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器官。[[3]]因此,此规定即表示公民对其身后之事首先在生前可自己决定,若生前未进行任何意思表示,其死亡之后可由其直系亲属决定。类比做出是否通过冷冻技术冷藏自己身体以待复活的决定,首先公民生前可以享有此权利,决定自己死后是否运用人体冷冻技术。其次,对于公民生前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完全类比器官捐献的条例。原因如下:
1.器官移植捐献有其广泛的社会价值,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因此,若当事人由于病情危重或突发事件无法做出意思表示,则不能确定其一定不愿捐献器官。出于社会价值和伦理道德考虑,其直系亲属若能接受,则可以替当事人做出决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符合当事人意愿。而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待复活生命的社会价值相比于器官捐献较低,现阶段看来完全属于私利需求,并无公益目的。因此,无必须由其亲属决定之必要。
2.器官捐献的目的是挽救其他人的生命,而当事人已经死亡。换言之,捐献器官对当事人本身实质上并无任何影响。然而对于运用人体冷冻技术的当事人来说,其实质目的是治病,最终目的是痊愈复活(暂不讨论是否成功)。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有复活的可能性,因此其亲属不能替其作出冰冻的决定,否则若不是当事人的本意,当事人未来若复活生命后若保留记忆则会引发伦理道德问题,甚至演变为社会问题。
除类比条例规定之外,笔者认为还需借鉴英国首例的判例,增加第三点,即由于涉及到实施费用和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精神承受能力方面,当事人生前同意冷冻自己身体的同时,还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在我国首例杜虹的案例中,杜虹是意识清醒时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的决定,并且其近亲属均同意,因此促成对其遗体冷冻技术的实施。
总之,对于一个未来不定期有可能复活的人来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均无法独自享有处理当事人是否冷冻的决定权,而应该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两类主体共同拥有此决定权。
三、用人体冷冻技术以复活生命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待活体”权利义务界定
在杜虹案中,在杜虹被注入抗凝剂后,阿尔科医疗小组无法进行接下来的冷冻工作,医院不知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对于人体冷冻的手术,需要动脉注射、颅骨钻孔,这些是否会构成侮辱尸体罪?[[4]]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死亡的界定采综合标准说(即呼吸与心跳均停止)。因此,在现阶段民法上此时的当事人已处于死亡状态,而死亡后的尸体的处理过程和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尸体做出的那些举措的确可能构成侮辱尸体。但是,人体冷冻在我国又未被明确禁止,或由于不界定此时当事人状态。此时的当事人若未处于死亡状态,则我国明确禁止进行活体实验,显然我国会明令禁止科学依据尚不完备的人体冷冻术。此时的当事人若已处于死亡状态,则对其进行的一系列举措有可能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此时的当事人是否处于死亡状态,在法律角度不尽明确。推之,在完整的冷冻期间,当事人的状态均尚未明确界定。
因此,此时的当事人与我们现阶段理解的死亡状态的人有区别。姑且把处于冷冻期间的未明确界定状态的人称为“待活体”。则待活体有复活的可能性,民法上界定的死亡人没有复活的可能。由此,待活体应有其权利义务。待活体与自然人也有区别。待活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随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待活体不能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义务。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基本权利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待活体理论上也应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其没有立即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类比人身权,待活体的保存状态一定不是生命健康的状态,而是一直特殊的待活状态。待活体的身份权在其待活期间也是不存在的。
对于财产权,待活体是否有继承权或被继承权,亦或两种都有。假设待活体离世时其财产被继承,当其未来不确定之日复活,是否可以索回遗产。假设待活体离世时其财产不能被继承,该财产由谁替其保管,若其财产保管者离世,财产如何处分。假设待活体有继承权,则其可继承几代人的财产,继承的这笔财产由谁保管。假设待活体不具有继承权,当其未来不确定之日复活,是否继续拥有继承权,从哪一代开始继承。以上一系列问题目前均无解,笔者认为或可类比民事法律关系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一些规定和救济措施。若待活期间较短,短于一代人的生命存续期间,那么其身份权、财产权可按宣告死亡的撤销程序处理。但待活的期间远远大于宣告死亡的期间时效,因此不尽适用。
(二)待活体存放期间问题
对上述第一点以继承和被继承权为例讨论未果的问题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期间问题。对于待活体的存放期间,法律未进行界定。由此,我们认为期间是自活体死亡变为待活体直到医疗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变为复活体(暂将经人体冷冻技术复活生命的人称为复活体)。这个期间长短在医学上目前无法确定。而若在法律上不对其进行人为规定,会导致人类社会的所有社会关系无法确定,待活体的权利义务期间无法确定。同时,还会引发社会问题,若医疗水平未达到,则一直冷藏存放,需要冷冻的待活体越来越多,而没有复活(“解冻”)的待活体。则存放待活体的空间需求愈来愈大,需要的人力物力愈来愈高。假设未来“复活”技术成功,随着待活体的不断冷冻,另一部分待活体不断复活。但复活体可能再次患病,且彼时医疗技术无法解决,则继续冷冻,存放冷冻待活体的空间需求依然处于不断增加趋势。因此,笔者认为,若要运用人体冷冻技术复活生命,就要限定存放期间。或可规定若自一待活体冷冻达到一定期间医疗水平仍无法使其复活,则其待活期间终止,宣告真正死亡。
(三)“复活体”权利义务界定
假若冷冻人体在未来不确定时间可复活,则复活体的权利义务亦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复活体不能等同于自然人。复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然无法明确界定。以身份权为例,复活人的身份确难以确认。假若其冷冻期间较短,其去世时的社会关系在其复活时尚存在,如其父母、配偶尚在,则可大致类比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返回的情形处理。但若复活体的冷冻期间较长,其在世时的家庭关系均不复存在,则其身份关系即难以确定,身份权难以享有。以上仅仅是作为身份权的一个方面——家庭关系,身份权的享有和行使还涉及社会关系。假设一自然人生前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当其因病死亡时,其社会身份和地位均应灭失。然而,此时将其冷冻,身份地位是否需要保留,保留多久,若较长时间复活,其是否可以恢复原身份地位。若不恢复,其复核后如何对其进行社会定位。对于复活体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宣告死亡制度则不尽适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类未来有可能出现的特殊群体,应对其进行分类进行规制,按照复活体是否有生前记忆等前提条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待未来一天出现时,对于法律的适用,视彼时复活体时间情况而定。
对于复活体的财产权,亦受制于复活体复活的时间期限。复活体不能与自然人有相同的财产权。例如,自然人享有继承权,复活体不能直接享有。此问题与待活体的继承权有相同及承续关系,在“‘待活体’的权利义务”部分已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四)伦理、社会与法律关系问题
纵观上述第三部分的讨论,笔者认为此问题已从法律问题上升为伦理问题。对于本文中称呼待活体、复活体系运用人体冷冻技术以期复活生命的当事人的各个阶段,实践中此当事人需面临一系列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在此技术发达初期,会以伦理问题形式存在。如此当事人复活后的记忆能力、心理年龄、适应彼时社会的能力、彼时的社会关系、赡养问题以及家庭问题等。若此技术真正出现成熟期,则会引发社会问题。如彼时这一类群体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这一群体的社会价值和添附的社会负担等。无论在技术发达期还是技术成熟期,通过人体冷冻技术得以复活生命的人都将成为一个新兴的群里为社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在诸多社会问题中,最突出的是伦理问题。在法律哲学领域,法律与其他一般的社会控制并无差异,法律与伦理习惯融为一体。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法律规则被认为是对道德规则所作的宣示。[[5]]因此,法律的建立也应在道德伦理的基础之上、约束之下完成。
四、结语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有生命权和财产权两大权利,但无论是对于医疗领域应用人体冷冻技术还是允许生命复活,我国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人体冷冻实例出现而引发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此应为生命权中的两个新型权利,即冷冻权和复活权。这两个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均是身后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单独立法予以规定。
同时,冷冻是现在已经发生的事件,我们可以讨论怎样赋予自然人该权利。而对于复活,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例成功案例。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预防性和前瞻性,对于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分类的合理预测,以备未来真正出现之时有方案可用,有法律可援引。
参考文献:
[[1]]吕佳臻编译.英国首个判例:少女冷冻遗体,静待复活[J].法制与生活,(12):56-57.
[[2]]重庆晚报记者.女作家冷冻遗体等50年后“复活”中国首例[J].创新时代,(10):29-32.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Z].第八条: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7年3月31日发布,自7年5月1日起施行.
[[4]]张瑞、施奇能.“还是努力活好这辈子吧”中国首例人体冷冻实验背后的故事[J].青年博览,(24).
[[5]][美]罗斯科·庞德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
赞赏
人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chengfangbj.com/sszy/1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