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留下冷冻精子后意外失踪她坚持要个孩
对于舟山的渔嫂来说,现在,出海讨生的丈夫安全度虽越来越高,但毕竟祸福难料。舟山岱山县渔嫂阿菊(化名)的丈夫阿洋(化名)就碰上了低概率的事故。去年5月,出海在外的阿洋所在船只出事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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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阿菊还未从丈夫失踪的噩耗中缓过气来,就面临去年3月人工授精胚胎是否解冻的纠结。
夫妻将要进行胚胎移植
丈夫却不幸失踪
出生于年2月的阿菊,与阿洋于年结婚后,却因为自己生理原因一直无法受孕。但给予诊疗的舟山市妇幼保健院医生认为,阿菊属于输卵管堵塞,可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进行生育。
年2月18日,医院行取卵术、取精术,医院告知他俩将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胚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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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问题又来了,因阿菊的子宫内膜容受性的原因,“种子”培育所需的“土壤”不够理想。如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那就要进一步调理。经夫妻俩同意后,医院于去年3月21日与他们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全胚冷冻知情同意书》及《取卵胚胎移植手术知情同意书》。
并约定,预计3个月后可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但还差一个多月时间,阿洋不幸失踪。
医院讨论决定拒绝为其实行胚胎移植手术
对此,阿洋的父母和阿菊还是迫切希望时间一到解冻胚胎并移植。考虑到阿菊已经是单身,要履行合约签字的只有一个人,医院以按照业内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了拒绝。
而另一方面,舟山市妇幼保健院认为,能否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对此该院十分慎重,专门请伦理道德委员会专门进行了讨论,但讨论结果是对方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和程序。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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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阿菊的丈夫因海难事故失踪,她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其次,上述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阿菊的丈夫不可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无法为其实施该手术。
再次,上述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阿菊的丈夫可能无法生还,若阿菊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且阿菊是否在物质条件上为新生命的到来作好了准备,亦无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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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认为,对阿菊停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感情上,医院同情阿菊及其他亲属的遭遇,理解他们的心情,但对方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
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请求医院同意为其手术
阿菊和阿洋父母心有不甘,逐走上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提出诉讼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定海区人民院于年10月17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于去年12月12日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阿菊施行胚胎移植术。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愿望,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保障其生育权,应是一个基本的考量标准。另一方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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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姓姜的副院长处获悉,目前,医院已接受一审判决,待合适时机为阿菊做胚胎移植手术。
其中一方的委托诉讼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情理、法理冲突的情况下,医院能在一审判决后自动履行相关约定,这是好事情。他认为,医院原先的拒绝有相关依据支撑,但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也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来源:钱江晚报记者林上军 通讯员周洁
值班编辑:张琴实习编辑:林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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