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没了,冷冻胚胎怎么办
案
例
年,王某(男方)与孙某(女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孙某体内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孙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其余5个医院储存保管。
年7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年6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孙某意外得知王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将胚胎废弃,为此孙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孙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孙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王某赔偿孙某抚慰金3万元。
评
析
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在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
在孙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王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孙某的目的落空。同时,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王某单方废弃胚胎,使孙某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对孙某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
另外,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孙某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王某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王某交纳的,孙某有理由相信王某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王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废弃冷冻胚胎,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亦损害了孙某的生育知情权。
案例:浙江法治在线
编辑:浦江县司法局蒋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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