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刑事責任研究
年7月號
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刑事責任研究
洪嘉翎
韓國首爾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問題意識與背景
年5月全世界最熱門的話題,莫過於美國知名影星安潔莉娜?裘莉(AngelinaJolie)公開她所實施的預防性雙乳切除手術。裘莉的家庭有家族性遺傳疾病,她的外祖母與母親皆死於卵巢癌、乳腺癌等疾病,因此裘莉接受基因檢測,並發現自己帶有BRCA1的突變單一等位基因(SingleAllele)。在裘莉於《紐約時報》(TheNewYorkTimes)投書「MyMedicalChoice」中,敘述自己已於年初接受了預防性雙乳房切除手術,並考慮以後再接受預防性雙側輸卵管及卵巢切除手術,裘莉在該投書中特別提到,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每年死於乳癌的女性高達45.8萬人,遂決定公開自己的隱私以及親身經驗,目的是期望幫助更多女性選擇正確的醫療方式,遠離癌症威脅。該篇投書甫經刊登立即引起國際輿論矚目,不但登上時代雜誌(Times)封面,更掀起國內外醫學界對於預防醫學(PreventiveMedicine)領域與精準醫學(PrecisionMedicine)領域的熱烈討論。
本研究認為「預防性切除手術」趨勢,已經蔚為風潮、勢不可擋,年1月20日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HusseinObama)於國情咨文演講中正式提出了「精準醫學計畫」(PrecisionMedicineInitiative),該計畫募集萬名自願者之基因資料、建立了龐大的基因序列資料庫,並藉此研究並探討各類疾病(尤其是癌症、糖尿病等常見之疾病)與基因序列之間的關係,希冀找出其相對應的醫療方式,同時針對不同的病患提供更為合適的醫療診斷方法。除了目前已知的BRAC1、BRAC2與乳癌及卵巢癌之間的關聯性以外,相信在不久的未來,能夠確定更多基因與疾病之間的關聯性,理所當然地實施此種基因預測預防性切除手術便自然而然成為病患能夠選擇的醫療選項(甚至可以說是治療選項)之一。雖然現今台灣臨床實施預防性手術尚未普遍,法律實務上亦未出現相關案例或醫療糾紛,但本研究希望藉由討論醫師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於台灣該當何罪之法律實務分析作為拋磚引玉,能夠提供台灣未來相關案件甚至新興醫學技術如何適用法律之思考方向。
預防醫學暨預防性切除手術
一、台灣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先行案例
年7月31日聯合報刊登針對「號稱」是台灣第一件預防性切除手術案件的新聞報導,該名患者罹患乳癌後,已經四次手術、切除兩邊乳房,兩個妹妹也相繼被診斷罹患乳癌。因此患者透過基因檢驗公司進行基因檢測,並發現自己帶有BRAC變異基因,未來約莫有6成機率罹患卵巢癌,幾經考慮之後,不想再經歷手術和化療的痛苦過程,也不願連累家人、避免照顧上的辛苦,最後決定自費切除健康卵巢,於是由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劉偉民醫師執行該項卵巢預防性切除手術,報導稱該手術實施相當成功。
實際上,上述報導所記載之案例並非台灣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的首例,當然預防性切除手術也非必然是醫病雙方「皆大歡喜」的案件。回溯年1月亦發生一件類似案件,一名63歲男性患者因為陰莖出現硬塊合併血尿,到台中榮民總醫院就醫,由泌尿外科主任歐宴泉醫師負責看診,歐醫師後來於新聞報導中說明,當時在檢查該名患者疼痛狀況後,懷疑其罹患陰莖癌,因到院時腫瘤已經壓迫尿道出現明顯血尿,且磁振造影顯示是偽陰性且潰爛的慢性肉芽組織,因此建議患者切片釐清是否是惡性腫瘤,但因為慢性肉芽性腫瘤可能合併其他腫瘤一同出現,加上陰莖的構造很難進行切片、惡性腫瘤在切片過程可能會擴散,所以在手術之前向病患進行「告知後同意」,若在手術執行中無法順利做陰莖切片,則改採預防性手術將部分陰莖部位切除;但是手術後,病患方卻認為預防性切除手術實施後陰莖只剩下兩公分,不但無法正常行房,甚至造成嚴重漏尿情形,且切片得出之結果顯示並非是醫師懷疑之惡性腫瘤,僅是良性的慢性發炎肉芽腫瘤,遂認為台中榮民總醫院有醫療疏失,雖然兩造最後似乎私下達成和解,但是雙方各執一詞鬧得沸沸揚揚登上新聞版面。
另外,息肉切除手術亦係屬於預防性切除手術之一,常見的有膽囊息肉、胃息肉、大腸息肉等消化道息肉手術,還有子宮息肉切除手術、鼻息肉手術等。此類手術在台灣非常普遍,其中最為著名的莫過於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案件,醫生依照健康檢查報告中關於腹部超音波檢查之結果認為膽囊息肉大於1公分,有轉化成腫瘤或惡性腫瘤之機會,實施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術後回診時李英豪被告知切除之膽囊平溜光滑並無息肉,因此提告醫師刑法第條第2項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醫自字第3號判決內容顯示李英豪確實膽囊患有慢性膽囊炎,合併有膽囊結石,而在醫療影像學上,並無所謂能夠完全區別膽囊息肉、結石、慢性膽囊炎之標準,更何況臨床上,許多病人會合併發生膽囊結石、慢性膽囊炎及息肉,且歷次超音波影像判斷,該病灶為附著於膽囊之固定突出物,大小約1公分,經多年之追蹤,均固定在同一部位,診斷為膽囊息肉,尚稱合理;大於1公分之息肉,且有逐漸增大之趨勢,應建議病人以手術切除膽囊為宜,蓋因息肉越大,惡性可能性越高,且初期之惡性變化,並非以其他非侵襲性之檢查可確診,若欲確診非惡性腫瘤,需將膽囊切除,進行病理化驗,此乃確定診斷之必要措施。一審肯認了預防性切除的必要性也認為醫師裁量符合醫療常規,後因李英豪逾期未補正法定程序,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依規定未開庭實質審理即駁回上訴,最終確定。
再者,目前醫學界普遍認同對於闌尾(VermiformAppendix)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因為醫學界認為闌尾是人類進化史中退化無用處之痕跡器官(VestigialOrgans),因此跑遠洋船務的船員為了避免出海工作時突發急性闌尾炎而無法即時送醫導致腹膜炎,通常會實施闌尾預防性切除手術;或者在其他腹腔手術進行當中,有些醫師會順便將病患的闌尾一併切除,闌尾並不會對腹腔手術造成任何影響,而是一種預防性切除手術;又或者病患因右下腹部疼痛而就醫,即使手術過程未見闌尾發炎情形,醫師通常會將闌尾切除,並檢查其餘大腸或輸卵管等器官是否有發炎情形。
由上述說明可得知,預防性切除手術在台灣非首例也並非罕見;不過本研究認為先例所提及之息肉、腫瘤或闌尾切除手術與本研究首先提及之健康卵巢切除案例性質上有所不同,雖然手術之目的皆是以防範未然之態度將未來可能罹患疾病或是由良性轉為惡性的組織部位預先切除,但可說是在預防醫學的光譜上佔據不同的波長;而本研究的討論重點亦非息肉、腫瘤或闌尾等此類預防性切除手術。
二、預防醫學暨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定義
預防醫學之定義,相對於治療已發生的疾病或是傷害,是以通過研究環境中物理、化學、生物、社會和心理行為等諸多因素對人類健康影響的規律,應用生化實驗技術,醫學統計方法和流行病學原理,預防生理上、心理上以及情緒上疾病和傷害為主要範疇的科學。而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定義,則是利用上述預防醫學原理,以預防疾病(主要針對癌症)發生為目的,在病癥還未顯現時即對於人體實施的手術切除組織之行為。
三、預防醫學暨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分類
本研究根據上述預防醫學暨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定義,認為可將預防性切除手術依據「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以及「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的原理之風險等級」,進行細部分類。
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可分為三類,依重要性高至低為:生殖器官組織、一般器官組織、痕跡器官組織。惟,生殖器官組織會隨身體功能年紀改變,有不同的存在角色,如卵巢,生育年齡中為生殖器官,停經後僅為內分泌的一般器官組織。又,一些病變可能導致器官發育不全或沒有功能,如沒有生育能力之睪丸、卵巢,僅為內分泌的一般器官組織。此一分類本研究認為僅依該器官的客觀條件進行判斷,患者已有小孩不希望再進行生殖或是其他主觀上因素並不會影響生殖器官的功能以及其在身體作用上與其他器官組織間的交互影響作用。
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之原理之風險等級,亦可分為三類,按風險低至高為:已罹患疾病防止繼續惡化之手術、有機會或徵兆惡化之組織器官之手術、完全健康器官組織,但以精準醫學之基因測定或是其他預測方法,針對未來有可能罹患重大疾病之器官組織所進行之手術。
〈表一〉預防性切除手術之分類(作者製作)
針對腫瘤附近組織或器官的預防性切除手術,在醫療臨床實務上,醫師治療癌症時考慮到癌細胞擴散及轉移的可能性,可能會擴大局部切除手術(WideLocalExcision)的切除範圍,亦即將癌細胞周圍健康的組織一併預防性的切除;更甚者可能實施局部全切手術(CompleteLocalExcision)。此類手術應屬於預防醫學光譜最末端,因為是針對已罹患的疾病對之採取防止繼續惡化之預防手段,因此手術根據的原理而論其風險等級最小。不論是針對生殖器官組織、一般器官組織或是痕跡器官組織進行預防性切除手術,理論上較無倫理或是法律爭議。
針對息肉組織的預防性切除手術,乃是因為人體有黏膜的位置,包括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等,都有機會長出類似多餘贅肉般的息肉組織。息肉的種類分為四種,肌肉層增生而出的腺肌性息肉、黏膜層中增生而出的增生性息肉、因感染發炎結疤產生的發炎性息肉,以及最有癌變可能性的腺瘤狀息肉。臨床上,美國多數醫學會組織特別小組USMSTFUS(MultiSocietyTaskForce),包括AGA(AmericanGastroenterologicalAssociation)、ASGE(AmericanSocietyforGastrointestinalEndoscopy)、ACG(AmericanCollegeofGastroenterology)、ACS(AmericanCancerSociety)於年發表了對於大腸直腸癌篩檢與追蹤報告,報告中明確指出將大腸息肉預先切除可以大幅度降低大腸癌的發生率及死亡率,並依據不同風險族群及特定條件對象制定醫療指引(Guidelines)。在醫療臨床實務上,消化道最常見的三種息肉分別是大腸息肉、膽囊息肉及胃息肉,因此在腹腔鏡、大腸鏡等內視鏡的檢查中,醫師會對未有癌症徵兆的息肉組織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同時,這也是為何台灣近年內視鏡檢查與息肉切除手術越來越普及的原因,另外還包含上述提及的有機會造成闌尾炎的闌尾預防性切除手術。此類手術應屬於預防醫學光譜次位,針對科學上已普遍認知有機會或有徵兆惡化之組織器官所進行之預防手段;手術主要針對一般器官組織多餘部分或是痕跡器官組織實施,因為在還沒有惡化產生病徵之前,不一定要實施切除手術亦可採取觀察等俟惡化後再行選擇進行切除。此種光譜類型有一個嚴重爭議問題,即是個案上「是否真的會惡化」之判斷曖昧不明,若是客體涉及生殖器官組織,因為器官的重要性高,必須衡量此種手術所造成的傷害(如:不能生育等)與手段達成目的之間,本研究認為有違比例原則,不宜實施此類型預防性切除手術。
最後一種類型,為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的原理論其風險等級最高,針對完全健康之器官組織,但以精準醫學之基因測定或是其他預測方法,認為其未來有可能罹病而將之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例如本研究一開始提及的安潔莉娜?裘莉乳房、卵巢預防性切除手術。此種類型具有明顯的預防醫學之特性,係透過個人化之身體管理、定期健康檢查、基因篩檢(精準醫學)等科學技術,讓疾病因子可以早期被發現予以改善,甚至在未產生疾病前先行根除罹病可能性。但是目前精準醫學與預防醫學還在發展階段,所採用之科學技術與診斷標準其準確度(Accuracy)與精確度(Precision)尚有不足,可能會產生偽陽性誤判,即「結果判定會罹患某一疾病之人,實際上不會罹患該疾病或不會發病」;或者偽陰性的誤判,即「結果判定不會罹患疾病或不會發病之人實際上罹患該疾病」,容易造成醫病雙方間的對立,甚至可能衍生重大醫療糾紛。如何在鼓勵新興醫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保障人民能夠使用最新醫療科技的選擇權之情形下,又能為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權利與法律倫理問題把關,便是身為跨領域法律人暨本研究所當努力的課題。
台灣實務預防性手術之判決分析
一、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醫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被告外科醫師於年12月30日為原告病患施行大腸內視鏡檢查時,發現病患結腸有一約0.3公分大小之大腸息肉,當下立即以內視鏡方式並以線圈加上電流燒灼予以切除,但是術後發生延遲性大腸壁穿孔的併發症,嗣後切片進行病理檢查發現為管狀腺瘤,日後有可能轉變為癌症。原告病患主張在未經病理檢查之前,既無從得知為管狀線瘤,因此被告醫師不得未經病理檢查而立即切除息肉,被告醫師的行為構成民法第條侵權行為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於二審時討論預防性切除是否違反醫療常規的問題,法院以:「按大腸內部易產生息肉,其發生與大腸黏膜細胞的基因發生變化有關,基因再發生進一步改變就會形成大腸癌,因此大腸有息肉一定要做大腸鏡時順便切除,有台大醫學院許金川教授專文論著影本在卷可稽。……大腸息肉多為大腸、直腸癌之癌前病灶,且初期症狀並不明顯,目前治療方針多採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方式,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依其專業判斷而為預防性切除息肉,且事後經檢查證實該息肉確為可能轉變為癌症之管狀線瘤,足見被告醫師之切除手術並未違反常規。」
對於醫師未進行病理檢查大腸息肉遂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之行為,法院以兩點論證說明醫師行為乃是業務上正當行為因而阻卻違法,第一點是該項大腸息肉預防性切除手術的治療手段方法,有經過科學性驗證、專書提及或是於臨床指引中明示;第二點是預防性切除手術在目前採取早期治療的疾病是符合「醫療常規」。
二、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原告病患因腹部疼痛於年9月15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就診,被告外科醫師以手指壓腹部多處後診斷為急性闌尾炎應立即開刀,發現闌尾有輕微紅腫糞便阻塞、不正常淋巴增生狀況(LymphoidHyperplasiaandFecalImpaction)及附近發現有一發黑的不明組織,後改以剖腹手術發現病患右側輸卵管扭轉出血發黑情況,研判該右側輸卵管已壞死(HemorrhagicGangrene)故把其摘除。而闌尾因淋巴組織增生恐成為急性闌尾炎之誘因之一,為避免將來可能之闌尾病變及鑑別困難,亦同時預防性將闌尾切除。原告病患認為右側輸卵管及闌尾等器官遭不明切除,已毀敗或嚴重減損原告生殖機能及其他生理機能,對身心產生重大傷害,被告醫師的行為構成民法第條侵權行為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件除告知後同意的程序有無瑕疵的主要爭點之外,地方法院亦討論被告醫師將病患闌尾預防性切除的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的問題,法院依被告醫師之聲請以「被告發現闌尾為輕度發炎,於告知家屬後,切除原告之闌尾,是否符合現今外科醫療水準及常規?」為題委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而醫事審議委員會則回覆:「病人因右下腹痛,疑似急性闌尾炎而接受手術,醫師發現病灶為闌尾鄰近組織器官,而非闌尾發炎所造成,且當時闌尾有輕微發炎或考量日後仍有發炎之可能性時,於告知病人家屬後,併切除病人之闌尾,符合現今外科醫療水準及常規。」法院採納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認定不違反醫療常規。
對於醫師進行闌尾預防性切除手術之行為,雖然鑑定報告並沒有提及該被告醫師預防性切除手術的治療手段方法是否有經過科學性驗證、專書提及或是於臨床指引中明示;但法院隨即採納鑑定報告認定被告醫師未違反醫療常規乃是業務上正當行為,因而阻卻違法。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保險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原告病患於年10月20日及年5月18日向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兩件防癌終身保險,均依約繳納保險費,依契約內容載明若發生癌症病況經醫生診斷證明,保險人應給付手術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原告病患於年3月3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罹患卵巢癌,住院進行二次腹腔左側卵巢及輸卵管切除手術。手術後原告病患向被告新光人壽提出理賠申請,被告僅理賠3萬元,其餘5萬元以不符條款拒絕理賠,因此請求給付保險金。
地方法院於二審時,重新檢討該兩件防癌健康終身保險第12條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含因治療癌症而接受骨髓移植手術者,惟不包括骨髓提供或捐贈者),每次之外科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因此重新探討二次手術的範圍與目的。法院原告病人所罹患之低惡性腫瘤僅1.0*1.0mm大小,還以「請注意是公釐,不是公分」的語句強調其非常之小,並舉乳癌為例,大小2公分以內的惡性腫瘤為第一期,切除該腫瘤即已達治療目的,不需切除乳房週邊組織。因此經第一次手術中切除腫瘤後,卻又再行第二次手術將卵巢與輸卵管切除,且依第二次病理切片報告,並無任何惡性跡象(NoEvidebceofMalignancy),應係「預防性」切除,不在條款以「治療」癌症為目的之範圍內。
對於醫師第二次所進行卵巢與輸卵管切除手術之行為,法院未說明醫師行為是否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不過對於該行為屬性,法院認為其相對於治療已發生的疾病或是傷害,是以預防疾病發生為目的所實施之預防醫學範疇。
四、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原告病患依其年齡及家族史之乳癌癌症指數高,醫師執行觸診結果發現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腫塊具有粗糙顆粒之邊緣,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查結果疑似惡性腫瘤,佐以他醫院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依三重確定法(tripleassessmenttest,即理學檢查之觸診、乳房超音波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3項診斷併行採用,如一致指向惡性,即可診斷為乳癌)被診斷罹患乳癌,切除後才發現組織檢體為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腫瘤,他醫院所為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判讀結果有誤。
高等法院認為雖該醫師不必為他醫院醫師錯誤的判讀結果負責,但是目前於乳癌治療上,在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於向來醫學實務上確有相當程度之採行比率及依據,有鑑於乳房切除對於病患生理、心理及日後生活之重大影響,就此等治療方式之採行應較一般治療方式更為謹慎,並保障病患對醫療方式之參與及自我決定之權利,未進行冷凍切片檢查為業務上過失。又,乳房具哺乳之重要功能,且係女性第二性徵,於女性之生理、心理健康與婚姻生活等均具有重大影響,另淋巴腺亦屬人體職司免疫功能之重要腺體,將乳房組織及淋巴腺切除,顯為身體之重大傷害,且屬無可回復,其傷害核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定其他於身體有重大不治之重傷。
本案件系爭確診為惡性腫瘤而為之醫療行為雖並非屬於預防性切除手術行為,但針對法院援引醫學實務操作之醫療常規進行確診部分以及特別討論到乳房之器官重要性部分,值得參考討論。
五、小結—以醫療常規作為醫師注意義務標準
上述本研究整理出台灣預防性手術相關之判決,目前僅有寥寥數件,且多為民事訴訟案件,但可以從判決中看出針對醫師是否有過失,法院採取「醫療常規」作為判斷注意義務之論證方法。
醫療糾紛發生時,醫師是否有責任應該判斷該醫師是否善盡〈醫療法〉第82條第1項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其責任部分,舊法規定於同條第2項若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雖刑事違法與民事違法的規範目的不同,台灣民事過失之概念仍援引刑事過失之概念,且於醫療糾紛實務上,常見法院以醫療常規、醫療水準,作為醫療過失之注意義務違反之判斷標準。〈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16條亦規定:「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醫療常規指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其中也包括了「醫療慣行」,意指醫師針對特定醫療行為,只要採取醫界所認可通常使用的行為方法,即滿足注意義務。另外還應該再將醫療水準納入考量,即依醫師所在醫療機構規模及醫療知識、技術之普及與醫療機構資源不同之現況作為注意義務標準調整之依據。相對,新法明確將醫療人員的民事與刑事責任限縮在「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的範圍。
目前預防醫學暨預防性切除手術在醫界還未有統一性的意見,本研究認為在鼓勵新興醫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保障人民使用最新醫療科技的選擇權之情形下,不應該以「預防性切除手術還未形成醫療慣行,因此違反醫療常規」或是「預防性切除手術還未形成醫療慣行,因此不屬於臨床可裁量範圍」進行法律論證。而是應該將其作為臨床專業裁量的一種新選項,並將「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以及「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的原理之風險等級」比例原則衡量加入醫療常規之判斷範圍,才能夠確實為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權利把關。
本研究認為醫師逕自將有機會或有徵兆惡化之生殖器官切除,因為器官的重要性高,手術造成的傷害太大,有違比例原則,不應該實施此類型預防性切除手術,因此無法通過「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審查。但針對有利用精準醫學或其他預測方法,將「完全健康之生殖器官、生命徵象器官(如卵巢),但以基因或是其他預測方法,未來有可能罹病」或者「完全健康之一般器官組織(如乳房),但以基因或是其他預測方法,未來有可能罹病」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之行為該如何觀之,本研究以卵巢、乳房預防性手術為例進行實務分析。
台灣精準醫學應用於卵巢、乳房預防性切除手術實務分析
一、台灣醫學界針對卵巢、乳房預防性手術未有定論
目前醫學界對於「根據精準醫學結果,對於病人實施乳房、卵巢預防性切除手術」實施適當性與否,國內外仍沒有明確的定論。
台灣採贊同之立場,台灣乳房醫學會秘書長、台北榮民總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曾令民表示,荷蘭、美國醫界研究認為,對於帶有BRCA1和BRCA2基因的女性,除了可用藥預防、加強追蹤,預防性切除乳房或卵巢可降低罹癌風險,預防性切除是積極預防手段。國泰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陳思宇認為,大多數卵巢癌癒後不佳,若能夠拿掉卵巢、輸卵管根絕後患,當然可行。若年輕女性擔心沒有女性荷爾蒙,可以考慮接受荷爾蒙補充法。
相反,採反對立場,台灣婦癌學會理事長、台北榮總婦癌科主任屠乃方指出,最近研究發現,誘發卵巢癌危險因子大多數位於輸卵管,也就是接受預防性切除手術時,切除輸卵管即可,沒有必要拿掉卵巢。他也指出,女性失去卵巢,等於失去了製造女性荷賀爾蒙的工廠,會讓更年期提早報到,面臨骨質流失等風險。屠乃方也強調,預防性切除雖能降低罹癌,但不等於不會得癌;因此他建議,女性應注意是否有乳癌、卵巢癌家族史,應定期檢查和醫師討論預防策略。
二、預防性切除手術刑事責任之實務分析
醫師根據病人提供之基因檢驗公司所做的檢驗報告,分析數據後發現該病人是罹患乳癌及卵巢癌的高危險族群,而為病人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摘取仍然健康之乳房及卵巢者,醫師該當刑法何罪?
(一)醫療行為之定性
刑法傷害罪章所規範者,乃為侵害人類身體及健康之犯罪類型。人類之生存以身體健康為第一前提,如加以損害,不論該損害是針對心理層面抑或是生理層面,無異係對於人之生存構成威脅,並足以影響社會秩序,故須利用法律加以保護之。而醫師所為醫療行為是否該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目前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醫療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且會對病患身體或生理機能產生侵害性,亦即對於身體法益造成危險或侵害,故醫療行為構成刑法第條普通傷害罪與第條重傷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亦成立同法第條加工自傷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二)病患同意之行使範圍
合法的醫療行為以得到病患的真摯、有效同意或承諾為前提,亦即醫師有「告知後同意」(InformedConsent)之義務。該同意或承諾屬於非刑法明定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行為人(醫師)可因被害人(病患)拋棄其身體法益,而阻卻其傷害行為之違法性。
原則上身體法益,在不違反善良風俗下可自由拋棄,惟觀察刑法第條加工自傷罪處罰規定,僅處罰重傷或致死之結果,可反向推論出刑法所可以接受被害人拋棄法益之範圍,限於輕傷並不包括重傷及死亡,亦即對於生命法益與重大身體法益人民並沒有處分權。當然針對重傷與死亡結果,病患的同意或承諾並不能阻卻醫師傷害行為的違法性。
(三)切除乳房之行為
醫師在實施手術前取得病人同意,應該可以成為刑法第條之普通傷害罪的阻卻事由不成立,惟刑法上僅承認對於輕傷害程度身體法益的放棄,因此切除乳房之行為是否該當重傷害程度,根據刑法第10條第4項,需進一步探討乳房是否屬於重要器官。
如果切除健康乳房被認為屬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被害人(病患)不得拋棄其身體法益,而阻卻其傷害行為之違法性醫師將可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反之則是被害人(病患)得拋棄其身體法益,可得病患同意或承諾阻卻違法。缺少乳房後即無法提供母奶給子女,但缺少乳房的健康女性仍可受孕生產,因此生殖機能並未喪失,也不會有嚴重生命健康危險,不會喪失職場勞動力,因此不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此切除乳房應不至於構成「重傷」。實務上為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醫師可為自願的健康女同性戀者或者變性者切除乳房,當然在為避免當事人思慮不週、一時衝動切除乳房,醫師仍應事前充分告知生理、心理、社會相關影響,取得當事人知情同意後方可執行手術。因此醫師在得到病患同意後,對於基因測定未來有高危險性可能離患乳癌的患者進行預防性切除手術,不應成立刑法第條普通傷害罪與第條加工自傷罪。
即使未得病患同意,根據衛生署81年衛署醫字第號函定義醫療行為:「凡是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醫師基於基因檢測結果診斷病人為罹患乳房癌高危險族群且基於預防疾病之目的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應合於醫療行為之定義,即使此種方法未獲得台灣醫界普遍性認同形成「醫療慣例」,但國際醫學界有前例且有公認科學理論為基礎,且根據「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以及「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的原理之風險等級」衡量,乳房係屬一般器官,而實施預防切除手術所根據的之RCA1與BRCA2相關基因檢測技術已發展成熟,因此可以認可為符合醫療常規,為「業務上正當行為」可阻卻刑法第條普通傷害罪與第條加工自傷罪之違法性。
(四)切除卵巢之行為
首先針對卵巢,必須判斷客觀上是否仍有生殖功能,若已停經則依上述切除乳房之行為相同論證。惟,切除健康未停經卵巢之行為,在法律文義上為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嚴重減損生殖機能之重傷行為,因此即使醫師取得病人同意也不能阻卻刑法第條加工自傷罪之違法性。
醫師基於基因檢測結果診斷病人為罹患卵巢癌高危險族群且基於預防疾病之目的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雖然實施預防切除手術所根據的之RCA1與BRCA2相關基因檢測技術已發展成熟且國際醫學界有前例且有公認科學理論為基礎,但是根據「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以及「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之原理之風險等級」衡量,卵巢屬於重要性最高的生殖器官,因此本研究認為在比例原則的衡量之下預防性切除卵巢的行為不符合醫療常規,當然不能援引「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刑法第條普通傷害罪與第條加工自傷罪之違法性。
結論
台灣醫療技術發展迅速,在精準醫學與預防醫學蓬勃發展之際,BRAC1、BRAC2與乳癌及卵巢癌之間的基因預測與預防性切除手術已經成為新興的醫療選項之一,但是新興技術需要經過反覆實施驗證才能獲得領域中大多數專家的認可,而目前預防性切除手術正面臨此關卡。為避免僵化法律阻礙新科技與新醫療技術之應用,及鼓勵新興醫療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保障人民使用最新醫療科技的選擇權、自主決定權之情形下,本研究認為作為臨床專業裁量的一種新選項,醫師實施預防性切除手術時,應考量「手術實施客體的重要性」以及「預防性切除手術根據的原理之風險等級」之間的比例原則作為醫療常規之內涵,繼而成為阻卻違法性之要件。然而針對生殖器官在執行預防性切除手術時更加警慎,若會造成刑法第10條第4項第5款嚴重減損生殖機能或者身體或健康上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時,應該認為不符合醫療常規,才能真正為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權利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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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於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犯人」,並以積極的治療為優先,惟有指出,隔離吸食者並使用替代藥物之做法對於安非他命、大麻等吸食者並無實質幫助,一旦回到原本環境便會故態復萌。日前有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提出毒品應予以除罪,更有論者力主醫療用大麻合法化,行政院並於年通過修正草案,未來毒品施用者可做多元處置,不再強制治療;年3月,大法官做成釋字第號解釋,認為栽種大麻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憲。值此契機,本期以毒品管制政策為核心,依序探討毒品管制規定及其修法動向、藥用大麻合法化之爭議、毒品戒治之多元處遇,以及釋字號後之大麻栽種裁罰等問題。欢迎投稿 分享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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